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开始实行
本报讯(记者振兴 通讯员宋海英 姚发)3月30日,记者从盟交警支队了解到,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放宽对残疾人驾车要求以及便民措施受到群众关注。
让更多残疾人可驾车出行,是此次规定修改的一大特点。新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带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3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并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
为了方便残疾人参加考试,盟交警支队车管所在理论考试中,专门设立了残疾人专用考试机。在受理业务窗口,为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了残疾人专用受理窗口,派专人受理残疾人的报考。
让百姓办理驾驶证业务更便利,是此次修改的第二大特点。新规定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扩大了警告教育面。
- 用户信息中心
-
- 栏目导航
- 找不到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