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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为金融产业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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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职员李先生于2006年7月3日向盟公证处申办对某行向贷款户马先生邮寄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他说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询问能否当天办理该项业务。盟公证处立即对该行提供的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催收贷款通知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保障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盟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李先生到邮政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了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业务,整个过程公证人员采取了录像、拍照、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并于次日即予以出证。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此公证业务,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法律名词:保全送达行为公证
      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过程加以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前,金融机构在追讨到期债权时,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文书或下落不明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形的多次发生已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采取债权文书公证送达的方式成为解决这“顽疾”的一个方法,即由公证机关对金融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债权文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和保护债权的目的。实践中,诸多金融机构已采用这种方法来确保到期债权避免丧失诉讼,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
       此项公证业务,避免了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庭呈交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的尴尬,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金融资产的安全。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其他手段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王丽敏 孙成梅·
      业务咨询电话:0482-8215412    0482-3985160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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