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构成犯罪
借钱不还法院判还
本报讯(庞秀花)近日,乌市检察院对借钱不还、法院判还仍拒不执行的唐某提起公诉。
2008年3月,唐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因到期未还,于是刘某向乌市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还钱。2008年12月,乌市法院判决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3万元。今年4月2日,刘某向乌市法院申请执行。乌市法院对唐某自有的一辆铲车予以就地扣押,同时告知其不得变卖、转移、毁损这辆铲车。但唐某在6月份私自将这台铲车变卖,所得钱款未还刘某。据此,乌市检察院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该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这一法律文书并非几页白纸黑字那样简单,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效力保障。认真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自己人身自由的尊重。当错误无法挽回时,我们应该做的是要勇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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