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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写和谐司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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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多管齐下,群策群力,真抓实干,不断加强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法院基层建设,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质量不断上升,执行工作坚定有力,干警素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成效明显,为维护地方社会和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大局为重,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大局,化解难点。全盟两级法院高度关注经济发展环境的新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做到了“五个紧紧围绕”,即: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审判;紧紧围绕推进辖区经济建设抓好民商事审判;紧紧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抓好行政审判;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抓好诉讼调解。
            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先后制定了《全盟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意见》、《为优化全盟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为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五条公开承诺》等,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以服务大局为着力点,以提高质量效率为突破点,为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如果说“五个紧紧围绕”体现了法院服务大局的主动意识,那么有效化解矛盾更彰显了法院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全盟两级法院在“调”字上下功夫,在“和”字上做文章,让司法也“和谐”。
           1986年至2000年间,被告某农场向原告某银行贷款29笔,总计300余万元。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但被告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偿还贷款本息。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从案件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促使他们面对面协商,减少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满意而归。
            以“调”、“和”为重的“和谐司法”理念使全盟两级法院寻找到了化解矛盾、服务大局的金钥匙。全盟两级法院对涉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草牧场承包的案件;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招商引资企业的案件;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方面的案件;工业园区建设的案件;新兴产业的案件;环境保护的案件;重点项目和盟内骨干企业的案件等慎重审理,坚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从全盟发展的大局出发,采取灵活措施,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当事人为本,凸显为民情怀
            按照“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全盟两级法院对民间纠纷案件,着眼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力求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工作中,将诉讼调解、和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春风化雨、案结事了。
            2008年以来,盟两级法院针对辖区面积大、基层法庭少、群众诉讼难等突出问题,积极转变司法观念,扎实改进审判作风,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
             广大法官纷纷走出法庭走进社区,变坐堂办案为主动提供司法服务,通过实行预约立案、调解开庭、院长接访、司法宣传、业务培训、社会矫正等“六进社区”,做到了预约立案进社区,受理群众诉求零距离;调解开庭进社区,化解群众矛盾纠纷零距离;院长接访进社区,消除重大信访隐患零距离;司法宣传进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零距离;业务培训进社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零距离;社会矫正进社区,帮教监外服刑人员零距离。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
            法官从“坐堂”审案到“巡回”服务的转变,是我盟法院系统践行“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创新之举。目前,全盟两级法院都设立了巡回法庭,深入社区、村庄巡回办案。今年以来,全盟法院系统进社区审理案件1083起,为经济困难群众减免诉讼费13万元。
            为破解“执行难”,全盟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技巧,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积案活动,经过不懈努力,共执结重点案件673件,执结率达到了96.2%,6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积案执结率达到了100%,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处理好涉诉信访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限期解决,及时回复。注重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实行一审判决裁决文书后附法律条例制度,确保当事人“胜败皆明”。并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判决的随意性,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本报记者 振兴 通讯员 陈昶·

    作者: 来源:兴安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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