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商务局兴安盟财政局兴安盟环保局兴安盟公安局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被国家商务部等十部委确定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省区,我盟将全面启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以及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等,具体补贴金额为: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大、中、轻、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为6000、5000元、4000元、3000元;轿车和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为6000元。
二、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三、补贴对象:
1、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
2、报废车辆与新车为同一车主。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不再享受以旧换新政策。
4、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及报废汽车和换购新车的顺序均无限制。
四、申领补贴的程序: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汽车拆解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到兴安盟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报,经盟商务、环保、财政、公安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五、申报所需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兴安盟商务局会同财政、环保、公安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详细地址:乌兰浩特市都林街19号,兴安盟商务局三楼。受理时间:2010年5月31日以前,每周周四、周五两天集中受理。
七、受理监督举报方式:为了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可向兴安盟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进行举报。
监督咨询电话:
兴安盟商务局:3980136
兴安盟财政局:8234631
兴安盟环保局:8240762
兴安盟公安局:8491466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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