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杀人的李某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翁兴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8月31日在乌市入室抢劫杀人的李某于日前被执行死刑,乌市检察院与兴安盟检察分院共同派员对执行死刑进行了临场监督。
被执行人李某,22岁,原系乌市某中学学生。2007年8月31日1时30分许,李某在乌市世贸商居楼下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54岁)家窗户没关,便从雨篷攀爬由窗户进入室内。在查看王某某夫妇是否熟睡时,李某看到王某某醒来,便将携带的尖刀朝王某某连刺数刀。王某某妻子依某某(53岁)、母亲张某某(74岁)先后被惊醒,李某又持尖刀向依某某连刺数刀,用脚将张某某踢倒,而后逃离现场。依某某因开放性胸外伤,右肺下叶贯通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一篇:心系群众利益 司法公正为民 下一篇:乌市警方打掉一盗窃团伙
- 用户信息中心
-
- 栏目导航
- 找不到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