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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夫妇先诉讼离婚后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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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4日,科右前旗乌兰毛都人民法庭受理了高某诉刘某离婚一案,确定同月24日开庭。而在同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到当地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庭开庭的当日早8:30时,承办人电话传原被告时,原告声称:我们通过民政部门已经办完离婚手续了,承办人一听,愕然!这对当事人怎么能滥用司法权与行政权呢?
            法官介绍: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势必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宣判前,当事人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但当事人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受诉法院(法庭),当法院(法庭)审理认为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时,则出现了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文书;即使法院作出的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但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又可能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两者所确定的内容不同时就会产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    (张志钧  李宏坤)
    作者:张志钧 李宏坤 来源:兴安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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