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化纷争
本报讯(陈丽华)日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这是一起长达7年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经过执行庭法官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兑现了部分抚养费。
原告王某某的父亲即被告焦某与其母亲王某,于1989年10月16日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0年6月7日生育一名女孩即原告王某某。1991年10月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焦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母亲生活至今。原告于2000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2000年9月13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被告焦某每年给付原告抚育费1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后焦某再婚,7年时间,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无奈,原告于2007年6月19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传唤被告焦某到庭,在执行局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明确其父亲应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针对双方实际情况进行执行调解。经过一天的努力,原告同意放弃部分抚育费,被告焦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于今年12月前将抚养费给付清,并当即给付原告500元执行款。
原告王某某的父亲即被告焦某与其母亲王某,于1989年10月16日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0年6月7日生育一名女孩即原告王某某。1991年10月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焦某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母亲生活至今。原告于2000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2000年9月13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被告焦某每年给付原告抚育费1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后焦某再婚,7年时间,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无奈,原告于2007年6月19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该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传唤被告焦某到庭,在执行局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明确其父亲应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针对双方实际情况进行执行调解。经过一天的努力,原告同意放弃部分抚育费,被告焦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于今年12月前将抚养费给付清,并当即给付原告500元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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