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乌市人民法院
本报讯(通讯员 赵亚男)夫妻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签订,但男方却不按协议履行。近日,乌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一年前,市民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手续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的。当时双方约定家中一户门市房归李女士所有,并同意将房产证的名字办到李女士名下。现在,双方离婚后已经一年多了,张先生一直私自将门市房对外出租,租金归他自己所有。李女士多次找张先生要求把房子交付给她,都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在李女士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她依据离婚协议把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按离婚协议履行。
在法院对李女士和张先生的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同意按协议履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判决张先生将房屋交付给李女士,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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