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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为百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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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百姓向物业要知情权

          ·记者 叶鸣·
           进入九月以来,本报法律咨询热线连续接到读者涉及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咨询电话。李女士询问,乌市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私自将小区的铁大门卖了,群众质疑:物业公司这么做合法吗?日前,记者又了解到,乌市都林辖区某小区的住户,因为物业公司私自出租小区原有物业公房而把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说明小区原有的公房出租后,房租都干啥用了?那么,作为小区管理单位的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处置小区的“公有财产”?本报记者就广大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走访了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宇律师,请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解答。
      一问:小区业主能否擅自变更住宅用途?
            律师解答:对于居民小区普遍存在的“住改商”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记者也了解到,小区的商品房用途在开发的时候就是经过专门规划的,业主手中的房产证上都清楚写着房屋性质,市民不能擅自变更用途。如果市民在自己购买的住宅楼里无证搞经营,被工商部门查到将被重罚。如果是故意租给其他人搞经营,经营者如果出现民事纠纷等,业主也要负相应责任。
      二问:小区里的“公房”等公用设施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物业用房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日前,有居民拨打电话,说小区里的“公房”被物业出租了、铁大门被物业卖了。而且还有市民反映,经营性住房使用公共设施较多,但物业管理费用和居民交的一样,很不公平。
      那么,小区里的“公房”、“铁大门”等设施所有权到底归谁呢?根据律师的依法解释,这些都属于所有业主的共用设施,所有权是归属所有业主的。所以“公房”出租的收入和“铁大门”出卖的收入和收入使用情况应该向业主公示,业主有权追问其应用的合理性。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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