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还款时间”当令箭 没门!
本报讯(曾令春)欠钱不还,还想拿“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当令箭,以种种理由拖欠。近日,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卢某在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本街经营一家机动车修理中心,黑某于1997年—1998年间先后3次在卢某家修理两轮摩托车。由于当时均未给付修理费,黑某分别给卢某出具了欠修理费199元、133元、372元的3张欠据,欠款合计为704元。由于欠据中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几年来卢某曾多次向黑某追要欠款,但黑某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给付。卢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黑某给付拖欠修理费704元。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黑某负有给付卢某修理费的义务,欠拖不付其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卢某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市民在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交往中,涉及打凭据时,一定要规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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